壓力容器用爆炸不銹鋼復合鋼板 JB 4733-94
壓力容器用爆炸不銹鋼復合板 JB 4733-94
1主題內容與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以鋼為基層,不銹鋼為復層的爆炸不銹鋼復合板的技術條件。
本標準適用于壓力容器及其它耐蝕防腐設備所用的爆炸不銹鋼復合板(以下簡稱復合鋼板)。
2引用標準(略)
3術語
3.1爆炸不銹鋼復合鋼板
以鋼為基層,以不銹鋼為復層,用爆炸方法制造的復合鋼板。
3.2復材
復合鋼板中的復層金屬(不銹鋼)。
3.3基材
復合鋼板中的基層金屬(鋼)。
3.4結合率
復合界面冶金結合部份的面積與總面積的比值,以百分數表示。
3.5復合界面
復合鋼板基層和復層的結合面。
3.6界面波
復合界面的冶金結合波形。
4產品分類
4.1 型式
4.1.1 復合鋼板的復材可在基材的一面或兩面復合。
4.1.2復合鋼板的形狀為矩形、方形、圓形三種。其它開狀可由供需雙方商定。
4.2尺寸和質量
4.2.1復材厚度為1~15mm。
4.2.2基材最小厚度為8mm。
4.2.3長寬由供需雙方協商。
4.2.4復合鋼板質量按理論質量計算。復層密度按GB 4229的規定,基層密度按GB 709的規定。
4.3分類。
復合鋼板的分類按表1。
表1
類別 |
代號 |
適 用 范 圍 |
1類 |
EC1 |
不允許有未結合區存在的設備。 |
2類 |
EC2 |
復材強度參與強度設計。 |
3類 |
EC3 |
復材僅作為耐蝕層。 |
4.4產品標記
復合鋼板產品標記是按基材鋼牌號、復材鋼牌號、復合鋼板類別代號、規格尺寸、標準號等順序組成。
舉例如下:
基材厚度為16mm的16MnR,復材厚度為3mm的0Crl8NillTi,寬度為1500mm,長度為6000mm的1類復合鋼板標記為:
16MnR+0Crl8Nil1Ti——ECl(16+3)×1500×6000 JB 4733—94
5技術要求
5.1復合鋼板復材和基材應分別符合表2所列標準的規定。表中所列的復材和基材可以任意組合。經供需雙方協商也可提供其它復材和基材制造的復合鋼板。如用進口鋼板,則應符合國外相應標志的規定,且鋼材的技術條件應不低于表2中相應標準的要求。
表2
復材 |
基材 |
GB3280 |
GB150 |
GB4237 |
GB713 |
|
GB3274 |
|
GB3531 |
|
GB6654 |
|
JB4726 |
|
Jb4727 |
5.2復合鋼板的原材料(復材和基材)的化學成份和力學性能等,應符合相應標準的規定,并具有質量合格證書。
5.3結合率
5.3.1復合鋼板須經超聲波檢測,其結合率應符合表3的規定。
表3
類別 |
結合率% |
檢測范圍 |
結合狀態 |
0類 |
100 |
|
不允許未結合區存在 |
1類 |
|
全面積范圍 |
單個未結合部份長度不大于50 mm , |
2類 |
|
在縱橫各相距50mm的網格線上、在距邊緣50m以內、在預定坡口的中心線兩側25m以內范圍進行100%檢測。 |
單個未結合部份長度不大于70mm, |
注:當兩個以上未結合缺陷不能被表中規定的單個未結合翻份長度所包圍,而且缺陷之間未被一個最小距離所隔開,則評為超標。所謂一個最小距離指的是二相鄰缺陷中面積較大缺陷之最大長度。
5.3.2當未結合區超出表3規定時,允許進行焊補。焊補前應清除剝離層并打磨基層表面,進行滲透檢測確定已清除未結合缺陷,然后由有資格的焊工按事先制訂的焊接工藝規程進行焊補。焊補后,應經超聲波和滲透檢測合格,焊補記錄應提交需方。
5.4力學性能
5.4.1復合鋼板復合界面剪切強度應符合表4的規定。
表4
類別 |
剪切強度,Mpa |
1類,2類 |
>210 |
3類 |
>200 |
5.4.2復合鋼板拉伸試驗結果應符合表5的規定。
表5
注:當復材伸長率標準值低于基材,復合鋼板仲長率小于基材但不小于復材標準值時,允許補充進行一個基層試樣的拉伸試驗,其伸長率不小于基材標準值。
5.4.3沖擊韌性
復合鋼板基層的沖擊功應符合基材標準的規定。
5.5冷彎性能
5.5.1復合鋼板內外彎曲試驗條件及結果應符合表6的規定。
表6
試樣寬度b |
彎曲角度 |
彎曲直徑d |
內、外彎曲試驗結果要求 |
b=2 |
180 。 |
L<20mm d=2.2t |
在彎曲部份的外側不得有裂紋、復合界面不得有分層。 |
注:1)t為復合鋼板總厚度。當t>38mm即為復合鋼板總厚度;當t>38mm,可加工試樣內側至38mm。
2)復材標準伸長率低于基材時,外彎彎心直徑d=4t。
5.5.2根據需方要求,可用側彎試驗代替內、外彎試驗。
5.6復層晶間腐蝕試驗
根據需方要求并在合同中注明,供方應按需方要求的方法進行復層晶間腐蝕試驗。
5.7尺寸偏差及平面度
5.7.1復合鋼板厚度允許偏差應符合表7的規定。
表7
復層厚度允許偏差 |
基層厚度允許偏差 |
復合鋼板總厚度允許偏差 |
復材公稱厚度的±10% |
基材標準偏差之上下限各減0.5mm |
復層偏差+基層偏差 |
5.7.2復合鋼板長度及寬度的允許偏差,按基材標準相應的規定。亦可以按供需方協議的規定供貨。
5.7.3復合鋼板的平面度:厚度為10~25mm時,每米不得小于10mm;厚度大于25mm時,每米不得大于9mm。復合管板的平面度,不得大于管板最大尺寸的2‰。
5.8表面質量
復合鋼板復層表面不得有氣泡、結疤、裂紋、夾雜、折疊等缺陷。如有上述缺陷,允許清除,但清除后應保證復層最小厚度,否則應予以焊補。基層表面質量應符合基材標準的規定。
5.9供貨狀態
復合鋼板須經熱處理、校平、剪邊或切割供貨。按需方要求,復層表面可經酸洗、純化或拋光處理,亦可在熱處理狀態下供貨。
5.10基材為鍛件時,根據需方要求,可只做基層的力學性能試驗,試樣可從產品的多余部份或從與產品制造條件類同的、相同材料制造的其他件上制取。
6 試驗方法
6.1剪切強度試驗、拉伸試驗、彎曲試驗,分別按GB 6396、GB228、GB 232和表6注1的規定。
6.2基層的沖擊試驗按GB 2106或GB 4159的規定。
6.3復層的晶問腐蝕試驗推薦采用GB 4334的規定。
6.4復合鋼板的結合狀態和結合面積(結合率)用超聲波檢測,檢測范圍按5.3.1條的規定,檢測方法按JB 4730或參照附錄A。
6.5滲透檢測按JB 4730的規定。
6.6尺寸檢驗方法
6.6.1厚度在距頂角不小于100mm,距邊緣不小于20mm處測量。
6.6.2厚度用千分尺、卡尺測量;也可用超聲波測厚儀測量,取任意10點的平均值為厚度值。
6.6.3復層厚度以界面波中心為基準,用試片在讀數顯微鏡下測量復層表面至基準的尺寸。
6.6.4長度、寬度或直徑用鋼卷尺或其它測量儀器測量。
6.7表面質量用目測進行檢查。
7檢驗規則
7.1復合鋼板由制造廠質量檢驗部門或第三方檢驗機構按本標準規定檢驗合格并簽發合格證書后,方可出廠。
7.2組批
復合鋼板應按批檢驗,每批應由同一材料組合(復材和基材各為同一鋼號、同一厚度、同一加工工藝、同一供貨狀態)的復合鋼板組成。
7.3檢驗項目
每批復合鋼板的檢驗項目按表8的規定。
表8
檢驗項目 |
復合鋼板類別 |
||
|
1類 |
2類 |
3類 |
拉伸試驗 |
O |
O |
O |
剪切試驗 |
O |
O |
△ |
內彎試驗 |
O |
△ |
△ |
外彎試驗 |
0 |
|